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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申請加班原則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16-03-03 19:34:14
為維持工作效率及正常上下班作息,避免各處室標準不一而衍生加班申請浮濫之不公平現象,經行政主管會議討論,職員申請加班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1.業務職掌內之例行性工作應於上班時間內處理完畢,請勿申請加班。
2.因特定工作任務或臨時性重要事務須立即處理,由各處室一、二級主管依實際需要指派加班。
3.因重要事務延誤下班時間超過一小時者,經處室一、二級主管同意後得申請加班。
4.假日執行招生工作,依宣導活動通知單所列時間申請加班。
5.加班指派單格式修正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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