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44條及第46條修正條文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16-01-08 10:21:37
一、依據勞動部104年12月28日勞動條2字第1040132746號函辦 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44條及第46條修正條文,除增訂16歲以上 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之規定外, 並增訂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 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規定。 三、另自105年1月1日起,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童 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之規定,以落實同工同 酬原則,並提升童工之勞動條件,使其併受基本工資規定 之保障。 四、為使勞雇雙方有明確可供依循之規定,檢附該部訂定之法 定代理人同意書範例供參。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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