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資遣金計算方式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15-06-09 08:35:36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但校長係由學校法人予以資遣,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命其為之: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 (四)受監護宣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五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配合私立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者,其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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