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崑山高級中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織辦法
作者 : 特教群
發佈日期 : 2019-12-06 14:23:11
民國107年9月17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修訂 民國108年10月9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修訂 壹、依據 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南市特教字第1000905594函辦理。 貳、宗旨 一、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課業發展,提供適合其身心發展的教育設計與輔導,促進其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的適應。 二、整合校內外人力、資源,以推動本校特殊教育。 三、提供適性教育,充份發展潛能。 四、培養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五、提供無障礙學習環境,營造關懷尊重之校園氛圍。 參、任務推動 一、 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 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 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流程。 四、 審議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化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升學及就業輔導相關事項。 五、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 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 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 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 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 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肆、組織成員 一、 本會設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中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校長指派特殊教育業務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遴聘之;其中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及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至少一名。 二、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 校長亦得聘請本市特殊教育巡迴教師或其他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四、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不能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三項規定遴聘派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伍、組織架構 (略) 陸、實施方式 一、 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一主席。 二、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三、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四、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 本要點經本校特推會通過後,陳 校長核可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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