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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教育宣導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18-04-11 14:50:58
各位同仁:
有鑑於校園性平事件頻傳,本校溫馨提醒各位要特別注意相關性別法的規定,尤其避免與學生有單獨相處、私下相約至各場所(私人住所、遊樂場所…)或不當肢體接觸…等狀況,請各位教職同仁務必注意相關法令,切勿因疏忽觸法,徒增困擾。
敬祝 道安。
一、依據
1.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
2.教育部106年7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92113號函辦理。
二、相關法規:
1.中華民國刑法
i.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依性平法第21條第3項及第30條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交由學校所設性平會調查處理;教師疑似違反防治準則第7條所定專業倫理事件,涉及性平法所定維護學生受教權之法益,亦請學校交性平會調查處理。
3.涉及教師後續懲處之規定定有「情節重大」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
4.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學校於任用或進用專、兼職人員,犯性平法之不適任者之行為人,禁止進入校園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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