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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臺南市各私立國中小學招收各縣市學生之相關規定
作者 : 註冊組 發佈日期 : 2017-03-23 09:49:34
主旨 : 為避免本市各私立國民中小學(含私立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國小部)未依各縣市決定 辦理招生而引起爭端,請依說明項辦理。
說明 :
一、依「臺南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實施要點」,凡不按規定招收之學生, 將不予核備學籍。
二、106學年度臺南市得否招收外縣市學生,決議如下:
(一)不同意臺南市私立國中、小招收金門縣籍、嘉義縣籍之適齡學生。
(二)不同意臺南市私立國中招收臺北市籍之適齡學生。
(三)其他縣市均同意。
三、請各校相關單位於新生入學時確實檢核其戶籍是否符合招收之縣市範圍,如未符合上 述規定,將不予核備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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