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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作者 : 輔導室 發佈日期 : 2012-06-22 16:59:10

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以臺參字第1010081429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並將名稱修正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6月4日臺訓(三)字第1010101395號書函辦理。
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條及本準則第34條規定,本校配合本準則修正條文,於101年9月28日前完成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之修正事宜。
三、依據本準則修正條文,教育部並已修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附件2)、「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暨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附件3),及「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學生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及處理與輔導流程」(附件4),並提供「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參考格式)」(附件5),提供學校人員依據本準則第16條規定,於知悉事件向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人員通報時填用。
四、本準則修正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上列相關表單業已公告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最新消息及法令政策項下,請逕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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