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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16-01-13 11:12:51
義字第10400151431號令公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8日臺教師(一)字第1040185086號函 辦理。 二、本案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並增訂 第五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六條之 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一,其中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機關及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 課程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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