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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16-01-13 11:12:51
主旨: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業奉總統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
義字第10400151431號令公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8日臺教師(一)字第1040185086號函
辦理。
二、本案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並增訂
第五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六條之
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一,其中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機關及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
課程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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