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四屆星雲教育獎遴選辦法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15-11-11 16:16:30
遴選獎項與資格 一、終身教育典範獎 (一)名額:遴選終身教育典範獎以一人為原則。 (二)獎勵:得獎者獲贈獎金新台幣壹佰萬元、獎座乙座暨證書乙紙。 (三)被推薦者資格: 1.曾任或現任幼兒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大專校院,年資三十年(含教育行政)以上並持續為教育奉獻的教育人員。 2.終身奉獻教育志業,堅守教育理想,孜孜不倦的教誨,全心致力教育品質提升,以積極正面的態度,協助逆轉生命,引導迎向光明,而深受家長、學生肯定與感動社會的資深或退休教師,其貢獻足堪楷模並可樹立教師典範者。 二、典範教師獎: (一)名額:各組遴選典範教師一至三名。 (二)遴選組別:六組,分別為大專校院、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特教學校或高中職以下學校特教班)等。 (三)獎勵:不分名次,得獎者各獲贈新台幣貳拾萬元、獎座乙座暨證書乙紙。 (四)現任大專校院、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擔任十年以上之園長、校長、專任(技)教師。本年度已獲師鐸獎或Super教師獎者,本獎不受理推薦。被推薦者具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者: 1.具教育熱誠、品格端正,能鍥而不捨的激勵與輔導學生學習與發展,而讓學生與家長感恩且能感動社會,並為其他教師典範者。 2.矢志教育志業,不畏環境或處境之困難仍能奮發向上,發揮服務奉獻的精神與克服困境之毅力,積極型塑能提供學生投入學習的環境,激勵學生學習並對社會風氣有良善影響,足堪楷模者。 3.近三年內曾獲全國性重大優良教師獎項者,得檢附獲獎後之優良事蹟參與遴選。 三、終身教育典範獎與典範教師獎,請擇一獎項參與遴選(不得跨組)。 四、上述獎項經委員會決議該年度參與遴選者未達審查標準時,得予從缺。 五、獎金須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由主辦單位先行代為扣除應繳稅額後給付。 獲獎公告:2016年4月。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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