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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2月份薪資發放原則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15-02-16 15:06:48
本校於103年12月3日與教師會代表進行第五次薪資協商,後因經費短缺薪資發放困難未能持續進行協商,迄104年2月9日國教署經費核撥;為使薪資能於春節前順利發放,於2月9日第23次行政會報由 校長裁示依下列暫行方案原則發放。
教師部分:
一、 統一薪俸以公立標準,1月份及2月份學術研究費均以公立標準20%支給。
二、 持續返還102學年積欠薪資12月份及1月份金額(15%)。
三、 補發1月份導師費、超支鐘點及公差代課費。
職員部分:
一、1月份及2月份均以101學年敘薪級數及實際支領數額(含職務加給)*85%發放。
二、持續返還102學年積欠薪資12月份及1月份金額(15%)。
三、補發1、2月份各項津貼(固定加項)。

*以上均為暫行方案,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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