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103.8.1生效)
作者 : 進修部
發佈日期 : 2014-05-07 21:26:30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 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經濟弱勢學生(以下簡 稱學生)。 前項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 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受學校教育之在學 學生。 第一項學生以具中華民國國籍及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學籍者為限。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定就學費用補助,指學費以外其他就學所需相關費用, 除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一 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其餘學生應視學校實際需要及政府財 政狀況給與,其補助金額,就讀公立學校者,每學期不得超過新 臺幣五千元,就讀私立學校者,每學期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 前項就學費用補助之學生,不包括已享有政府其他各類就學所需 相關費用補助或減免者。 第一項所定其餘學生就學費用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 擔。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就學費用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 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就讀學校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就學生資格,進行審核,並造具補 助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補助人 數統計表一式二份及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 一月十日前,報各該主管機關複審及彙總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 日及十二月十日前,報中央主管機關核撥補助經費。 前項就讀學校屬教育部主管者,應由學校依前項規定審核學生資 格,並檢具資料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一月十日前,報教 育部核撥補助經費。 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請補助就學費用查核,發現有虛報、浮報等 情事時,應通知各該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其相關人員,予以懲處。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追 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第 六 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狀況,對其主管學校之學生給 予較本辦法規定更優之就學費用補助。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瀏覽數
|